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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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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有哪些误区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30 08:52:06

商标注册不是一帆风顺的,想要注册一个好的商标。不仅在商标注册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商标注册之中也是不能有半点儿松懈,委托了代理机构还好,如果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更是要万事小心。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明一下哈尔滨商标注册有哪些误区? 

1、商标先使用然后再进行注册 对于先使用简单说也是不注册商标,但是用该商标名义使用,这样的话其实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万一遇到特殊情况,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使用注册中商标的风险同样是非常大的,什么叫未注册成功商标,也是tm未打r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是也是在商标能可以注册下来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万一注册不下来,那么同样的会产生之前的问题,因为比较商标注册成功机率非常的低,所以我们提醒公司注册中商标要慎用。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能为自己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来一旦遇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2、注册一个商标并非所有的产品都能使用 商标是有类别之分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不同的类别适用的产品不同。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意思就是说,不可以将商标使用在未注册的商标类别之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商标使用范围,很容易就会造成商标权的丢失。

3、商标只考虑经营的需要 非常多人以为注册商标注册一个就够了,事实上不是的,商标注册不能只考虑经营的需要,注册商标之前就要知道一个公司商标该如何进行布局设计,发挥商标最大的保护价值。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其实包含的东西比较复杂,误区也比较的多,随着注册量的日益增加,商标注册成功机率会越来越低下,那么我们能做的是,把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全部规避掉,尽可能的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家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申请美国商标。在申请美国商标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要点一:美国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向美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必要询问该商标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在此基础上可以向美国提出申请。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的商标式样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由美国专利局签发商标注册证书。注册时间通常是15个月。

要点二:商标的实际使用如果申请的商标已经在美国进行了实际的商业活动,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只能对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申报。经有关验收部门审核确认后,由USPTO发布公告。如果异议期不存在或者异议在30天内未成立,则将在公告商标注册证书后12周发出,整个注册期为12个月。

第三点:基于中国的商标申请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提交国内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国内申请的优先顺序向美国提出申请,以国内申请日为美国的申请日。在此基础上,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应的注册证书后,才能签发注册证书。如果该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将被撤销。

第四点:在美国使用美国注册商标。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美国使用。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说明,并说明将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如果商标复审和异议期通知顺利通过,美国专利局将签发“商标注册许可通知书”,而不是商标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注册许可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企业中的真实使用情况说明,或者申请延期。美国专利局可以根据延期申请,再给申请人六个月时间提交一份真实使用说明书。

四、如有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可再延长六个月。如果理由属实,延长期最多可达24个月。这样,从获得商标注册许可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36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真实使用声明。因此,从商标的申报到真正的商业用途,申请人有四年左右的时间。

商标法应当坚持保护商标注册不损害在先用户权利的原则。注册会导致恶意注册。在申请者中,有外国企业申请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的申请,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申请外国企业商标。从申请目的来看,有的申请后转让,获得高额转让费,有的申请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有的申请后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已开始重视恶意申请的立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登记主义追求形式合理、效率高,忽视个人公平。但实用主义注重个人公平,缺乏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效果。美国过去实行使用主义。1984年克罗克国家银行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案后,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进行了折衷。德国一直是一个登记国,但自1994年以来,德国在确认权利制度中采用了平行登记使用制度。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为了有效遏制商标的恶意使用,中国商标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的、有影响力的商标。

首先,要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申请的主体限于实际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民事主体。其次,要明确商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证据或者商标使用意向书。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声明使用意图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对类似商标的认定构成恶意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与中国以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知道由于合同、业务联系、地理关系或与他人的其他关系而导致他人商标的存在,则不应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种复制他人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意义,对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有一定的影响。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只有将类似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实施跨类保护,才能限制商标注册,有效遏制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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