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哈尔滨商标注册的具体好处

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哈尔滨商标注册的具体好处

哈尔滨商标注册的具体好处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8 08:41:19

一个企业若想让他的市场占有率更大。注册商标是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法律保护的唯一途径,因为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注册商标具体有哪些好处呢,下面啊,就让我司来为大家分析一下哈尔滨商标注册的具体好处吧!

1、受法律保护,具有全国唯一性、独占性。2、提升产品形象、彰显企业魅力3、互联网的翅膀,入驻各大电商平台的条件4、申请国家免检、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5、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6、无形资产说了这么多大家有木有瞬间就想给自己的公司注册上一个商标呢?

根据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一个商标从申报到核准注册的时间是一年左右,所以啊,企业不能等到商标即将或已经投入实际使用了再去申请注册。这样就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在一年多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容易被仿冒;二是该商标很有可能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所以,我司建议大家一定要有一个商标储备,也就是可以先申请一些备用的商标,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一、评审和上诉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使申请人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 但是,应当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3. 有关证据材料。 

4.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异议复审和上诉异议和上诉

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

(二)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2.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版权所有: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