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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成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4 08:35:34
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属于文字商标,目前公司名称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但是站在用户记忆的角度来看,商标名称应该越短越好,最好是企业的简称。任何名称或者图片标志申请商标都是有失败几率的,部分由于缺乏显著性会被商标局驳回。即便是企业名称也不敢完全保证可以注册成功。那么,公司名称注册成商标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哈尔滨商标注册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一)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需谨慎从风险上来考虑,鉴于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审查标准没有明确定论,且近年来的实践中审查趋严,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情况很多。
(二)建议采取企业名称其他显著部分方式进行申请如果在实际使用中有使用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标识的需求,建议增添其他显著部分共同申请。通过增加或者减少具有实质含义的字来注册。
(三)可以尝试更换形式,中文注册不了,注册英文中文字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或者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使用的时候在对应的商标名称下面标上公司名称,消费者可以非常直观的知道这个英文(拼音)商标就是该公司的。
(四)使用与企业文化相关的词来注册。
(五)企业名称在实践中已大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通过复审争取权利商标注册小编提醒你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将商品或者服务大量投入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能够起到直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即使仅含企业名称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也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挽回。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大量使用证据,证明企业名称已经通过使用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也可能注册成功。
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点基本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授予专利权。
1、专利的新颖性:新颖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的技术,而且从没有人或者单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申请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的创造性:创造性主要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明显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特征,并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3、专利的实用性:根据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主要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还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和强烈的反响。”
4、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非显而易见性主要是指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其他的发明创造,总之就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否则这样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权。
5、专利的适度揭露性:专利适度的揭露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就必须要充分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使用的方式,以便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者是通过专利授权实现再利用再发明。
所有专利申请都有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今天,专利申请的小编将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
1、书面原则专利申请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专利申请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
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表现突出:
一是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哈尔滨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从严审查,均主动予以驳回。
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属于具有主观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
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参考在先无效宣告理由,认为该申请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予以驳回。
此外,商标局还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数据显示,2017年1至11月,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1万件,涉案金额2.73亿元,罚没金额3.65亿元,为商标品牌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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