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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成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4 08:53:32

要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法人的流程和所需资料你知道吗?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公司法人变更]一、办理方式要看股东是不是全部是自然人,还是有非本地的企业股东,若是有则需要现场去交材料办理法人变更,若是全是自然人的,就办理数字证书在线全流程做法人变更,所以公司股东不同,办理方式有所差异。

[公司法人变更]二、流程1、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所以法人变更也需要股东和董事会决议通过。记住,变更流程必须合法,那么变更记过才合法有效。至于变更需要多少表决权,一般需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2、申请变更登记原来在哪个工商部门登记,法人变更的时候后就去哪个工商部门申请变更。3、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4、完成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变更]三、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变更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复印件;5、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当少于总投资额的20%。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利用商标权的使用权入股投资,实际上就是哈尔滨商标注册方卖出自己商标的使用权,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该要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把商标权投资入股的,简单而言,这种投资就是商标注册人将商标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交付给了被投资企业,由企业进行经营发展。这个时候商标注册人是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商标的,只有与被投资企业达成一致的协议,才能处置自己的商标,比如商标转让,允许别人使用该商标等等。所以,这一点就提醒了被投资企业,一定要和商标注册者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利益。如果出现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权益纠纷的问题,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是首要解决的,在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许服务来历的标志,是企业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价格优势已经逐步被品牌价值优势所取代,谁拥有高知名度的品牌,谁就能取得更多的用户。哈尔滨商标注册就商标维护而言,直接的方法便是及早请求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然后受到商标法的维护。下面就企业的商标注册维护问题简略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商标的明显性,是商标本身在指定商品或许服务上向消费者所传达出来的可识别性。商标图样过于简略或许过于杂乱都很难被认定为具有明显性,可以说明显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许多企业在选择商标称号的时候,会直接对产品功用或许服务品质进行直接描绘,或许商标称号中呈现产品或服务所内行业内的通用名词,这些都无法体现出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差异性,这样的商标由于缺少明显特征,很难经过审查而取得专用权。

从注册战略的视点,企业可以采纳将此类商标与企业称号组合注册,或许是添加臆造的词汇,使其具有差异特征,然后添加授权几率。此外,关于明显性较低的商标,企业可以对此类商标进行大范围、长时间的继续运用,经过“怒刷存在感”的方法使请求的商标与企业建立对应的关系,然后取得明显特征,即使商标注册请求被驳回,在复审阶段经过提交很多的商标运用证据仍有取得授权的或许。

关于商标注册维护来说,企业可以经过不同的请求战略进行维护,保证商标维护范围全面,比较常见的注册商标维护战略包括:1.“多商标”战略:便是一家企业可以依据不同的消费群体与方针受众,为自己旗下的细分产品注册相对应的商标,这便是一般的“主商标子商标”的维护模式。2.“多类别”战略:企业可以对自身产品的类别进行细分,经过核心类别、重要类别、相关类别将商标细化,然后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与维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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