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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用做哪些将面临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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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用做哪些将面临撤销处罚?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4 08:45:21

一、营业执照怎么办及所需资料去工商局咨询或者咨询我们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办理营业执照准备身份证、及注册执照信息就行,个体执照需要寸照几张,没时间办理或者嫌弃麻烦的可以找我公司代办的哈,欢迎咨询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是合法正规的代办工商执照、代理记账、资质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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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驳回行政纠纷的“FERREROROCHERandPicture”商标(简称有争议商标)哈尔滨商标注册申请开庭审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总体上是商品通用包装的七个侧面。作为用于指定产品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其识别为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情况后,决定驳回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2)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3)其他人缺乏特色。如果前款所列标志通过使用已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原告费雷罗(Ferrero)辩称,商标内独特的三维形状,色彩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以及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独特性,并被指定用于30类巧克力等商品,并且不是行业的一般包装三维形状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同时,有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语,图像部分和内部巧克力球包装都已注册为商标,因此整个有争议商标具有鲜明的特色费雷罗认为,作为世界知名的巧克力制造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非常高。原告经过长期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有争议的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增强其独特性,并可以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发挥作用。“Ferero”,“FERRERO”,“FERREROROCHER”等商标的普及受到商标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标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门面之一,其在使用一定的期限并且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的形式升格为三大名商标,详情请查阅《什么是知名商标?知名商标如何认定》,而名商标也有被撤销的风险,详情请查阅《哪些情况下知名商标将面临撤销处罚》,今天我们要讲而定则是普通商标在使用中如果使用不当也将面临撤销的处罚。

商标用做哪些将面临撤销处罚:1、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2、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该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3、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把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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