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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商标的重要性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1 08:56:27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个别代理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招揽业务。现对一些商标代理违法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一、给企业打电话或发传真,以企业名称混淆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哈尔滨商标注册,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点评: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应该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字号都需要用商标注册进行保护,虚构企业字号或版权事实误导企业注册商标都是违法。

二、对外宣传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名义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网站上宣传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点评:目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仅需在地方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即可。所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是属于虚假宣传。

三、以商标受理申请混淆商标核准注册,以虚假的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口头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该公司和商标局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商标注册成功率达到98%。代理合同一式3份,客户、总公司、商标局各1份。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3万元。点评: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个别商标代理公司口头承诺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实际合同签订的却是商标注册受理通过。

四、利用网站对本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来招揽业务案例: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网站企业简介中宣称该公司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专利局首批指定成立的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之一,经查实,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处以1万元罚款。点评:企业的网站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使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五、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在我市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案例:济南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我市租用场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印制的台历、网站招聘信息等宣称其为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员工名片、工作牌上标注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点评: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如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方可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即构成无照经营或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

如何注册企业商标,注册企业商标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哈尔滨商标注册第一步就是到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看看是否现已有人进行了相同或附近的商标注册,如果相同或类似商标还没人注册的话,那就可以准备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并提交。那么注册国内商标需要经过哪些办理途径,具体费用是多少呢?小编首先给大家介绍下申请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3.每个商标、著名品牌的确立,都会成为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你的公司成为大公司的时候,你的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4.现在说下,假如你的商标没有保护,人家侵害了,生产一些其他的商品,比方我们都知道娃哈哈是饮料公司的商标,假如有人把他去做鞋、衣服、洗衣粉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事情,我想你不难看出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了。

接下来申请人注册国内商标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办理:1.先确认注册商标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还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在注册前,最好先找一家比较靠谱的查询公司,进行注册前的查询,以降低商标注册的危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3.预备材料,包含商标图样,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请求书。

4.提出申请,按产品与效劳分类提出请求,请求注册时,应按产品与效劳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产品或类别。

5.日期确定,请求日以商标局收到请求书的日期为准。接下来就是商标检查、初审布告、注册布告三个程序。

6.最后领取商标注册证,一般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在十四个月左右。不管是注册国内商标,还是国际商标,都需要一定费用:如果是纸件商标注册申请需向商标局缴800元官费,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产品,每超1个产品,每个产品加收80元。

如果是网上请求限制本类10个产品或服务项目费用为850元,10个以上,每超一个,另加收80元。

商标许可是一种授权行为,规定许可使用人使用方式等。如果未经他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即视为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许可使用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哈尔滨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哈尔滨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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