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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注册会被驳回?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8 08:20:15

近来经常接到老客户和新客户的咨询电话,很多都关心黑龙江商标注册受理书到底啥时发?为啥以前不到一个月就收到了,到现在都4个多月了还没有出来。还有的客户问:为啥有的商标代理公司说商标受理书一个月就能出来,为啥公司给的答复是3-6个月。

自从新的《商标法》成立之后,商标局从四月底就一直在更改商标查询系统,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完全的更改结束。这个无疑也会影响商标受理书的发出时间。而且,商标注册流程和以往有所不同,并不是递交了商标申请文件,商标局就会直接打印商标注册受理书并安排寄出了,商标局首先是核对商标文件,符合条件的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商标不予核准受理通知书。那么这个过程无疑也延长了商标注册受理书的发出时间。

再者,商标局对流程确实做了改动,只不过在商标局没有下结论之前,我们也不好妄加推测。不管商标局的文件发出时间如何变化,我们公司一直坚持站在客户的角度提供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客户的知识产权品牌发展之路越走越远。

注册商标可以解决创业路上的很多问题!但是有的小伙伴抱怨注册商标被驳回了今天小编就来讲一讲什么样的商标会被驳回?该怎么办?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黑龙江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那我们怎么做才能避免商标注册被驳回呢?记住下面4招:

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在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查询”中即可对商标进行查询。在开始商标注册申请前,先通过商标网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或是否有近似商标,如果有,则需要考虑更改自己的商标以和在先商标区分开来。了解商标法相关规定。在注册商标前,要熟知《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避免因为触犯这些条款而被商标驳回。加入自己的独特标志。在注册商标时,在商标中加入自己独有的标志,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商标因为近似被驳回。比如注册肖像商标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或者是在图形商标中加入肖像元素。因为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注册肖像商标与他人类似的可能性极低。放弃“蹭大牌”的侥幸心理。要摈弃“傍名牌”心理,不少商标注册人希望通过和名牌类似的方式才蹭蹭对方的“名气”,心存侥幸心理,但这样的商标基本上是不会被通过的,只会耗费时间精力。

商标被驳回后如何补救?商标注册被驳回了以后我们并不是就束手无策了?

实际上,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来表示异议。但是,商标驳回复审是非常麻烦的。商标驳回复审提出有时间限制,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15日内,如需复审,就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超过15天就视为自动放弃了。而且在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后,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时间左右才能知道复审结果。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前,下面这些一定要知道哦!慎重决定要不要做驳回复审:

如果不知道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就盲目的提出商标驳回复审请求,那么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再一次被“驳回”。所以原因分析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在分析了原因之后,如果是违反了以上的绝对禁止性条款,那么就没有必要提出复审了,是肯定不会通过的。但如果是因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近似、造成不良影响等原因被驳回,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是有可能通过审查的,但也是“有可能”,而非百分百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提出驳回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复审申请书正文(理由书);(6)复审申请书;(7)商标使用证据等。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

一、文字字体变化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有些黑龙江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二、商标的颜色变化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三、商标文字与图形结构的变化应当主张,一个企业除了使用一个代表企业整体形象的总商标外,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的运用,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形象的生产规模,也就是从推向市场的不同商标的新产品而增加对企业发展潜力的认识,树立对企业产品的信心。有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考虑到储备商标的重要性,设计出较为满意的商标后,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等等。

这些做法,对及时保护注册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很有益处。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名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否则不予注册。而在实际使用中又会出现在商标标识上,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它将使商标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这部分内容可以在商标标签上出现,但不应喧宾夺主,更不应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整体结构;否则,该注册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会大大缩小。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抄袭的手段多种多样。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明显。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保护。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纠纷,使大多数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转让公证的重要性。

1、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注册商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和服务中,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和转让也屡见不鲜。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逐渐得到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的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护伞。

2、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两种要求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附有注册证书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然后向公证机关申请,由公证机关审查的活动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出具证明。

一般来说,目前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情况需要公证。一是当事人因相互不信任,依赖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存在疑问,要求转让人提供公证书。对于第一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以前可能没有交集,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请求公证人对其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进行公证,可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类案件,《国家商标局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等材料外根据有关规定,还应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双方的主要资格。商标局对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件。因此,注册商标转让前的公证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有利的。它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转让过程中和转让后也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审查与效力一、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的身份一直是公证人办理各种公证业务的首要问题。通过公证员的职能,防止虚假转让,保护双方当事人和商标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公证处应当确认是否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者是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冒名顶替的发生。这对保障交易安全十分必要,也体现了公证在其中的重要性。二、受让人是否具有实际使用被转让商标的可能性。借助公证机构审查受让人是否利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限制商标投机行为。

4、商标局认可的两种公证书格式目前,商标局已经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协议》的公证和声明的公证。

5、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所需材料比较常见的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声明公证。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转让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最新的公司章程、最新的工商咨询表、股东大会关于商标转让的决议、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法人和股东。

三、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复印件。

四、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五、、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等注册商标,必须提供相应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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