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黑龙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黑龙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黑龙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4 08:10:50

黑龙江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商标注册最一件要确定的就是,自己注册,还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公司注册?因为选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策略。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两种方式的优缺点吧

1:个人注册,就是自己必须到商标注册商标局大厅注册,提供好你的资料,商标注册首先进行商标查询,看自己的商标是被注册。漏查机会相当大,因为查询需要一定专业知识。

2: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无论从费用,省心,省力来讲,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都比自己注册要强。自己来躺的差旅费多少钱,商标注册绝不是来一次就能完成的,有时候需要你来五六次,那么,这些钱比交的那代理服务费可多多了,我司服务面向的是全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说明白了,就是赚你差旅费的,并且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还高。

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看它的资质说明,有条件实地考察下!或者让其提供。

2:可以看一个公司是否懂的商标法,因为商标法是商标注册成功的根本,多问一些常识性的问题。

3:一定要签定合同,最好的签定一份商标出自己你手的合同,省得被一些不良的机构所占用。我司有一支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团队,是商标注册的领航者,现公司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备案许可、商标变更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都要考虑的,其报价合理,流程简单便捷是我们的发展初衷。如果您有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相关问题均可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拨打我们商标注册顾问的热线电话。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商标权是比较快捷的。那么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司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商标通称为商品的“牌子”,是指商品主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标记,目的是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等单独组成,也可以是几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组成。

商标权是商标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之一,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因此,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转让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办理转让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转让申请/转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转让人、受让人盖公章或签名;

3、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时间:三个月左右商标局核发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商标证书和转让证明一同使用。

商标转让的主要事项转让人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如果原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他人,则商标权人就没有资格订立转让合同。

如果转让人将其在一切取得了注册或申请了注册的国家中的商标权全部转让,则转让人还应保证到签约时为止已经在尚未批准其注册的国家履行了一切注册申请手续,且有关申请尚未被驳回。转让价格。转让后,受让人的权利范围。如果转让方转让其在一切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权,则双方还应约定在所转让的申请案被批准后,受让方享有全部专有权。如果转让人将按期收回商标权,则应约定转让期限。

如果要求受让人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质量,则转让人应按约定提供生产有关商品的(技术决窍)、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及有关的技术服务。转让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受让方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商标权而一同提供给受让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所转让的商标名称、样式,注册国别、注册号,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它们的具体名称。如果转让方转让其在一切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权,则合同中还应列明已批准注册的国家的名称,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的名称,以及注册商标和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包括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具体名称。

在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下,许许多多的代理机构出来了。比如在就有大大小小的黑龙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们该如何选择这些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不要慌,小编就来帮你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们该如何选择?这就需要我们的中小企业负责人除了了解商标基本常识,明辨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特点,正确选择合适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一致的;

2、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近年度的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3、该商标代理组织对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书面做出了遵守商标代理权利义务和法律、法规的承诺;

4、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的经营场所与法人登记是一致的,经营范围和期限是合法有效的;

5、该商标代理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正确、规范、完整;

6、从事商标代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7、该商标代理组织的投资者背景及对公益事业捐赠情况良好;

8、一个好的代理机构,首先考虑的不是赚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你的商标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他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比较中肯的意见,一些意见甚至可能会使他得不到代理费;

9、而一个差的代理机构,则会尽量劝你多申请商标注册,而一些注册申请根本就是无效的,但他不管,因为他首先想到的,是他的代理费。所以,寻找一个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将是中小企业商标工作中保护自身权益较为重要的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版权所有: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