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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申请商标全类注册?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4 08:37:37
全类注册都有哪些好处?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申请商标全类注册?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这些问题,希望能帮到大家。什么是商标全类注册?商标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全类注册的三要素
1、同一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同一商标,即申请全类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同一个商标。
3、45个类别,商标全类注册的类别是《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类表》上所列的全部类别,即45个类别。
商标全类注册的好处
1、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分类都无法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有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商标持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作为品牌的基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如果其他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上注册了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该企业先做大做强,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会严重削弱本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3、为企业拓宽市场做准备很多大企业都会不断拓宽市场,涉入新的领域,走多元化的投资和发展之路。这时全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全类注册商标有利于企业提升商标和品牌意识,打造长远的发展战略。
黑龙江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么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钱?商标注册费用中的官费300元这部分可以在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很多不专业的中介或代理人现在还在拿过去600元、1000元的官费来忽悠人,各位商标申请人可要注意了,谨防受骗。
商标注册费用的总数额会略有提高,但是这为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省时省力。商标局在北京,个人申请注册商标需由本人亲自拿资料去北京商标局或委托代理公司完成。显而易见,委托代理机构从省时省力的角度来说更为划算,你只需要备齐营业执照、申请图样等基本资料,后续程序可甩手由代理机构负责。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申请途径:既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如我司)办理。助专业的力量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要知道,中国汉字约九万,常用汉字才七千,新颖、独特的常用汉字组合很多都已被前人注册,近50%的注册申请会被商标局驳回,若想成功拿下心仪已久的商标名称,一个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必不可少。我司就是您不错的选择,国家正规备案机构,多年商标注册经验,30年资深律师指导,专业商标注册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我司您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
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的市场信誉;
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是该黑龙江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黑龙江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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