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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标注册如何布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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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标注册如何布局设计?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4 08:09:26

近来有客户常常咨询这么一个问题:哈尔滨商标注册的时候使用的字体和现实中用的不一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之前就该确定以后如何使用这个商标,字体是什么样,用什么图案,如何布局设计,文字在上还是图形在上,这些都应该是商标注册之前应该确定的东西。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但是非常多公司不知道,就会出现现实中使用的商标和注册的时候不一样,字体不一样或者布局设计不一样,更有甚者直接把图形改了,没有注册过的,拼接使用。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申请注册成功之后才受法律保护,没有申请的商标是不受保护的,拿着别人的图和自己申请的文字拼接使用,这种做法不但会使自己的商标受不到保护反而会侵权。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之前就必须明确确定商标的字体和图案,以免后面出现这些事情。如果后期公司商标有改动那就得再去申请一次。

查名,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规则:查名(查名)是企业登记的首步。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地区名称如上海)公司名称(如华能)行业描述(如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姓名核验: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店名)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拟取的公司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联网上查询是否有重复名称。如果没有重复名称,代理哈尔滨商标注册讲述您可以使用该名称,并将发出企业(店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公司名称(3个以上备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证复印件和公司注册地址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证复印件和单位房地产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房地产证原件提供工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新站区住宅验房)

三、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注册资本由客户提供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为非本地户口的,在新站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登记)

四、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安排)

五、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什么,有些可能涉及资质或执照)

注册过程:第一步:准备3个以上的公司名称报工商局审核;

第二步:整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的资料,并加盖印章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合同章。同时,银行应当开立验资账户,存放投资资金;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证照室申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方税务局申请地方税务;

第七步:在开立验资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第八步:安排公司会计资料到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公司备案和纳税申报。

登记信息和程序是指由国家独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由两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2)有公司名称,并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自然人只能登记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一次性缴足。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未缴足股款,不得向他人发售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设立;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备工作;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1)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能力和经营技术。

(3)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4)投资者是自然人;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限额没有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有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营业场所和合伙的必要条件;

(3)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注: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需要评估货币以外的出资额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其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得表现在一个平面上得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得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得容器或其他地方。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得内容。独特新颖地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地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地作用。

作为构成商标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地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以上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地、相同或不相同地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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