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什么是非正常申请黑龙江商标注册?

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什么是非正常申请黑龙江商标注册?

什么是非正常申请黑龙江商标注册?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8 08:15:11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异常商标申请注册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黑龙江商标注册,是指:

(一)仿造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附加他人商誉的;

(二)申请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不正当地攫取他人商誉的;

(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其他在先权利,但仍事先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

(四)多次申请商标注册,明显有不当目的的;

(五)短时间内申请商标注册数量较多,明显超过合理限额的;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实际不需要取得商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专用权;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类型的商标注册。第四条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二)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取得的注册商标转让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的,不予批准;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以《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接受商标代理业务。第五条除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通报,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统计表中扣除并标注非正常申请获得的注册商标数量;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补贴、支持、奖励;已经给予补贴、支持、奖励的,视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追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自被认定为异常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被申请人及其有关被申请人给予补贴、支持和奖励。鼓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异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纠正,商标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代理机构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法律;

(五)通过不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经济资助、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许服务来历的标志,是企业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价格优势已经逐步被品牌价值优势所取代,谁拥有高知名度的品牌,谁就能取得更多的用户。黑龙江商标注册就商标维护而言,直接的方法便是及早请求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然后受到商标法的维护。下面就企业的商标注册维护问题简略谈一些浅显的看法。

商标的明显性,是商标本身在指定商品或许服务上向消费者所传达出来的可识别性。商标图样过于简略或许过于杂乱都很难被认定为具有明显性,可以说明显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许多企业在选择商标称号的时候,会直接对产品功用或许服务品质进行直接描绘,或许商标称号中呈现产品或服务所内行业内的通用名词,这些都无法体现出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差异性,这样的商标由于缺少明显特征,很难经过审查而取得专用权。

从注册战略的视点,企业可以采纳将此类商标与企业称号组合注册,或许是添加臆造的词汇,使其具有差异特征,然后添加授权几率。此外,关于明显性较低的商标,企业可以对此类商标进行大范围、长时间的继续运用,经过“怒刷存在感”的方法使请求的商标与企业建立对应的关系,然后取得明显特征,即使商标注册请求被驳回,在复审阶段经过提交很多的商标运用证据仍有取得授权的或许。

关于商标注册维护来说,企业可以经过不同的请求战略进行维护,保证商标维护范围全面,比较常见的注册商标维护战略包括:1.“多商标”战略:便是一家企业可以依据不同的消费群体与方针受众,为自己旗下的细分产品注册相对应的商标,这便是一般的“主商标子商标”的维护模式。2.“多类别”战略:企业可以对自身产品的类别进行细分,经过核心类别、重要类别、相关类别将商标细化,然后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与维护。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条规定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止宣传的基本规定。

有人认为此规定一出,驰名商标的推广意义将不再具备,甚至已经无法在公众领域做任何展现。虽然商标法作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具有任何推广意义。因为品牌传播的方法,除了经营者可以主动采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推送的办法之外,也可以被无意识的传播,例如某企业被以新闻或某项知识类网站以客观描述的形式播发了该企业驰名商标的持有情况,则该类情形既不能视为广告,也不能视为生产经营者的商业行为。换句话说,非商业行为的驰名商标传播均属于对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传播。具体操作中建议如下:

1、驰名商标的信息的传播人尽量不要是该商标的生产、经营者。

2、传播行为具有真正的非商业性。例如关于产品商标知识的描述,百科资料的描述、在某项特定的非商业场合对本公司持有驰名商标情形的介绍等均属于非商业行为。

3、信息表述应当尽可能客观,不带有倾向性意见,不存在主观性很强的表述。

商标是一种被消耗性资源,他人注册的商标越多,企业后期注册商标就会越困难。那么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一种:商标持有人死亡,商标权由继承人获得,办理商标无偿转让。这种转让形式,需要企业提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获得该转让商标的证明材料等,例如公证过后有效的遗嘱等。此时办理商标转让不会涉及到资金,故而是无偿转让,转让人签字处也可以留白。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二种:企业合并或分立。假使两家公司构成了合并的关系,那么被合并的那方公司名下的商标,势必需要转移到合并方公司名下,此时需要办理商标权转移步骤。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三种:法院强制执行的商标转让。商标做为一种资产被法院因为某种原因判给另一家公司的时候,这时商标局会作为执行与协助的一方,协助企业进行商标转让办理。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四种:普通买卖形式转让。这种转让方式会涉及到企业与被转让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转让申请前,企业与被转让人之间还需要经过评估商标价格、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办理商标公证等步骤。


 

版权所有: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