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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专利类型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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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专利类型之间的区别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8 08:26:37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国务院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了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及一带一路等扎略的引领,坚持加快完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坚持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争取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得到全方位巩固,为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意见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六点。

第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第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第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第六,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该意见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体制,更有力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保护与激励作用提供了制度指引,对作为知识产权重要领域的商标的保护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商标权利人来说,优化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意味着申请哈尔滨商标注册所需的时间大为缩短,这不仅节省了商标注册人的时间,更提高了商标注册人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财富的效率。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也将为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提供更严格和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意见的制度保障下,商标权利人将在更大程度上享有并保护商标专用权,享有商标专用权所创造的品牌效应和财富价值。对国内的商标权利人来说,尤其要认识到商标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国内的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的例子已屡次出现,国内公司在开拓国外市场前,首要的事情就是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对自己的品牌加以保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布局,预防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哈尔滨商标注册是当前知识产权实施的热点工程,也是保护企业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优秀商标是企业的可移动式商标,所以你经常面对一个,谁的名字是我的注册商标比较好,个人还是公司?我想用我自己的名字登记。那么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两家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但流程相同。很多人分不清个人姓名注册和公司名称注册的区别,他们的注册成功率也不一样?还是使用上有区别?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并无区别,其功能在法律意义上是相同的。但也有其他的区别。专利代理人个人不推荐企业自行申请。通过率和检索过程比较麻烦。更重要的是,没有经验,不知道如何写作,更容易通过。

1、人名商标比公司名商标更稳定。公司或者公司法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当相应变更商标;个人身份证一般不变,不需要变更商标,相对稳定。

2、这两个商标的所有权不同。商标在公司名下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注册商标没有专有权。如果公司撤销,商标将无效。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以个人名义使用的商标只属于个人。企业的设立或者注销对商标没有影响。

3、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讨论个人名字注册和公司名字注册的区别。

h先生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专业经理。该公司推出了一种功能性食品,并在上面使用了T型标记。公司在这种食品上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用,使这种食品迅速家喻户晓,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段时间后,职业经理人h先生因为与公司大股东不和而离开了公司。该公司发现,该公司畅销商品的商标t是以H先生的名义注册的。h先生解释说,这个品牌是他创造和培育的。商标是他的知识产权。如果a公司想继续使用它,它必须支付巨额的商标使用费。公司怒不可遏地将h先生告上法庭,但h先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明t商标是在a公司成立前申请的。a公司别无选择,只能向h先生支付费用,以公司的名义购买t商标。

从一个真实的故事。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是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那么在注册成功后,个人就是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人,可以自由支配商标。上述a公司败诉的原因是,他认为t商标是公司使用的,所以属于a公司,但他忘记了自己不是t商标的专利权人,h先生是一个花了很多钱买t商标的人。企业所有人必须重视企业的品牌,特别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权不像股权和公司财产那样敏感,但其潜在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如果a公司的所有者能够及时发现商标问题并加以纠正,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建议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立足实际,不要盲目追求个人或企业商标。

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的商标,有文字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而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申请涉及到专业的知识,因此很多人在申请专利时不知道该申请哪种类型,也不知道申请专利的步骤,更不知道这三种专利类型的区别是什么,给您分析这三者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为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包括很多医药的配方、食品的配方,还有很多虚拟产品,不能直接用实物表示的,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心的技术方案,这里多指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进一步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对于形状不确定的粉末或者化合物,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能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

(二)授权难度不同发明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

(三)专利的稳定性不同由于发明专利是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才可以获得授权,所以权利的稳定性相对来说,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稳定。但是,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比较快,有利于产品快速上市抢占市场。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哈尔滨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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