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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被驳回都是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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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被驳回都是哪些原因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0 08:06:02

想必你的心情一定很郁闷。那么,你是否知道你的商标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驳回的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关于商标驳回那些事。商标驳回的原因:

1、他人已经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首先会对该商标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哈尔滨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

2、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一般来说,在商标取名和logo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产生傍名牌的想法,则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商标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判的地方,所以要谨慎对待。

5、侵犯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专利申请数量上去了,国知局也开始严抓质量了!现在实用新型审查从严了,审查周期也加长到7-14个月。以前的“实用新型100%授权”终将成为过去……实用新型的审核时间变长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将会延长!!!过往我们的实用新型的从审核到受理时间大概是原先6个月左右,那么现在延长到7到14个月也就是说原先可能只用准备半年或者一年,现在没有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最少要一年了!按照明年申报高企时间6月初算起来。申报2019年高企的现在就要准备专利了,否则将会无法赶上申报。

对于老高企来说,能够申报发明的,一定要有个发明在手,这样可以多次使用,但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每年都提早布局一些,不能等到要重新申报的时候再急忙申报,涉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可考虑这条途径增加知识产权的授权量。实用新型审查再度发力“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创新环境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这一宗旨,实用新型审查部以‘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坚持价值导向’为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力争实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查,引导创新主体进行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申请。

以此输出高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实现高质量供给,进而推动高效率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下称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夯实审查业务基础,提升审查业务技能,稳步落实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抓住关键重点落实“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所在,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当前背景下,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该工程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的落地有两个发力点,一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二是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提质增效。前者是关键、是当下,后者是根本、是长远。”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围绕这两个发力点,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具体实施作出精心规划,既有短期见效的实招硬招,又有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在此过程中,实用新型审查部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认真领会《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6项重点工作要求,清晰梳理出了部门的工作脉络。

同时,以能力提升为保障条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努力提升授权质量,实现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优质供给。“审查质量提升有两大关键,一个是责任,一个是能力。首先要增强履职尽责的岗位意识,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密切围绕增强责任意识展开;其次是促进能力提升,审查员的能力提升不光涉及技术能力,还包括社会认知能力、法律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内外兼修提质增效为了提高审查员的检索技能“软实力”,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检索能力促进中长期计划,在部门内开展检索技能培训,组织审查员参加检索能力评估测试。“我们从两方面着手促进审查员的检索能力提升:一是提升技术解析能力,增强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二是熟能生巧,通过加强练习提高检索手段熟练度。

截至2017年底,实用新型审查部通过初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已达102人,占部门审查员的72.86%;通过高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近20人,审查队伍的检索能力在不断提高。”该负责人介绍。重点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用新型审查部贯彻落实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工作包括“专利价值标引以及构建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保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创新效益的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为了做好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工作,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推荐和评审工作办法》,探索性地拟定了包含专利文本质量、创新高度、产业价值分析、权利稳定性分析等指标的评价维度。

按照相关工作办法,实用新型审查部开展了多批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评审工作,评选出一批涉及共享单车、家用电器、环保产品等创新热点领域在内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体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小创新、大作用”的特点,充分发挥了专利审查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和对高价值专利获权的保障作用。据了解,实用新型审查部还将逐步尝试加强外部合作,采用新的模式、制定多项举措引导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培育工作。例如,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面向特定产业集群和特定技术领域,探索高质量申请的发现机制,并配合专门的审查队伍进行优质审查,建立高质量申请到高价值专利的授权保障机制。

“除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广大审查员增强职业自信、彰显职业价值,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严把授权关,做到‘快授权、授好权’都具有正向引导作用。”该负责人表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化审查员岗位责任意识,优化完善管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升部门审查质量,充分发挥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保护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主体中的重要作用。

大家都知道,哈尔滨商标注册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非自然人,必须有个人许可证)申请,两者在法律意义上起着相同的作用,但企业家们会想,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更好,或者R等营业执照下来申请公司名称。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该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公司被撤销后,该商标必须在撤销前转让,才能继续存在。如果公司破产,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

个人注册商标只属于个人。尽管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许可证的副本,但在成功注册后,商标属于个人,由个人使用和控制。

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公司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的内容必须与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地址一致。商标主体资格信息一旦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

申请人名的商标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个人身份证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商标申请人的信息不需要改变,相对稳定。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商标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对峙,如出现商标异议、无效或撤销等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使用的依据,并影响其使用能力,如公司申请,可依靠广泛的商业运作,以获得丰富的D有效证据。对于个人申请,由于个人参与市场的能力有限,不利于提供更有效、有力的证据。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阐述,事实上,在法律保护意义上,两者没有区别,它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相同的,虽然两者之间没有好的或坏的区别,但有必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品牌名称也更容易产生。将来,公司也可以通过持有商标来增加其价值。当然,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你也可以授权自己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它。可以说,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更有利于产品的宣传。

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也可以授权您的公司或其他企业使用。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哈尔滨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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