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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吗?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30:23

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三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于新注册的公司,只要注册人或其他人符合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但是,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或”,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名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至于公司的法人,有几点应当指出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享有权利因此,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不签合同,风险会更大例如,当一家公司有外债或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通常会到该公司寻找法人此外,公司内部存在问题的,股东还应当负责对法人进行调查。

如果法人有权在公司工作,并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风险自然很小,但如果只是一个有名字的法人,就需要慎重考虑,小心陷阱。每一个公司法人的任命都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为公司法人是违法的如果老板拒绝更换法人,又不劝你接受任命,你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取消任命在企业管理部门保存的公司档案中,非本人的,由公司法人签字签名,文件无效。一般来说,法人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如果是公司直接管理,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仍需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公司取消商标怎么办?诚然,公司被撤销并非好事,但我们也必须接受这一事实,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公司被撤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吗?当然,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转让。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后一年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一年后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可以由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同时,公司商标注销应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具体治疗方法有三种: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商标在清算时未被处置的,转让方为乡镇企业主管单位、乡镇政府企业资产总公司、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国有资产局,但应出具相关权属证明。

(2)私营企业的商标在企业注销前未被处理,又不能指定继承人的,视为被废弃。企业注销后,不得再转让商标,不得订立无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商标注销后,商标负责人凭有关身份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办理转让。

1、首先,要准备好商标转让的相关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由双方签字盖章。

(2)商标转让双方企业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转让对应的注册商标证书

(4)商标专利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译本。

2、商标转让流程:

(1)企业商标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书》。

(3)向商标局提交所有商标转让材料并支付转让费。

(4)等待商标局出具受理函,一般在1-2个月左右,并开始审查。

(5)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查询盲期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在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商标查询,商标查询完成之后,再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就会提高很多,但是在查询中还是会有查询盲期的存在。我们公司为您整理介绍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将商标录入数据库前形成的真空期。在商标调查的盲区,许多首次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够找到这些商标的信息,也无法判断申请的商标是不是存在相同或近似。

因此,为了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商标申请人应如何应对商标查询盲区?首先,在确定商标名称和要素后,申请人应当尽快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因为哈尔滨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越早,越能有效地降低他人预先注册商标的风险。第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尽量不要跟风申请流行词、网络词汇等注册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但最终由于商标的相似性,许多注册申请被驳回,只有少数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

商标调查的盲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只能尽最大努力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查询是很关键的一步,但也商标查询盲期也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大家对商标知识不了解,那么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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