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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8 08:47:37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分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属于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弱的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来看,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

如今,企业财税新政策不断更新,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非常便捷的流程。目的是为您提供最完整、最先进的企业财税处理流程和最新的政策。欢迎阅读。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逐步凸显,今天的创作者可以关注代理哈尔滨商标注册的申请。由于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长,一些创作者甚至在公司注册前就开始提供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相关工作。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方法。商标具有绝对价值,不同商标的价值也不同。而商标的价值也随着企业商品在市场上的深入而上升。然而,对于一些专业的商标投资者来说,面临商标撤回和商标有效性等问题是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考虑怎样才能快速的把商标卖个好价钱。

(1)商标拍卖商标拍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是由买卖双方引起的,而且是由商标本身的价值引起的。商标,特别是那些刚刚注册但尚未进入市场的商标,不具有文物和绘画那样的稀缺价值。然而,当他们被拍卖时,他们的价格是非常高的,这往往导致了浮动球拍的现象。这种商标交易模式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并绝对知名的商标。商标价值评估在拍卖前进行。价格合理,很快就能卖出去。

(2)通过行业联系进行销售商标比价使持有人满意。但是,这种方式的商标销售者一般对某一行业比较熟悉。该行业的网络比较广,通过这种渠道进行交易的商标并不多。本方法适用于了解行业和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深销售者。

(3)商标交易网站销售商标转让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可观的利润,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商标交易平台。快速,专业和简单的程序。大多数投标人选择的方式。这个交易渠道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卖家,尤其是那些拥有多个商标的卖家。将商标上传到交易网站后,买家就可以看到商标了。专业的商标交易网站也有相对准确的商标价格定位。申请商标注册前,最好咨询专业代理机构。因为如果你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会被驳回。因此,早期查询可以降低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保障。

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在我们进行相应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发现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使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是在不断的降低,而商标注册失败也是有着一定因素,那么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1、商标盲期查询的数据在中国商标网,但是已经成功但未录入的或者正在进行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中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会被驳回。

2、商标不合格《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若不小心使用了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也会被驳回。另外一些通用名字、通用品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过于简单的,审查员也会认为该商标缺乏一定的标志性,因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商标异议商标注册还有异议的风险。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会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的结果也会导致商标注册的不确定性。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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